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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臭氧发生器
2016-03-04 08:31:05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启动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 和赛)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月13日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同时废止。

     新《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

    新《条例》共包括8章93条,是以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本依据,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对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煤炭减量、禁燃区划定、煤质管理、锅炉改造、集中供热、农村清洁能源等六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新《条例》突出了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将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同时,也对非商用建筑禁止新改扩建饭店、露天焚烧秸秆、遗撒渣土、露天烧烤食品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十种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十种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这是新《条例》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这十种行为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启动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为迎接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地实施,近日,唐山市环保局召开专门会议,启动新一轮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继续延用去年的组别和分包区域,市局6个督查组从2月26日开始对所包区域开展巡查。

    会议明确,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3月1日落地实施的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唐山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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